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公訴刑訴〔2015〕252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021972********,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住: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路**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永登縣公安局在蘭州市城關區(qū)抓獲,于2015年7月25日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2015年8月6日逮捕,現羈押于永登縣看守所。
本案由永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謊稱自己有永登縣**鎮(zhèn)**村生態(tài)園項目施工權,誘騙被害人鄒某某簽訂虛假土方工程內部聯營協議,先后兩次共騙取鄒某某保證金1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將騙取的110000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花銷。案發(fā)后,退還被害人鄒某某人民幣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報案材料,證人證言,抓獲經過。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玲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羈押于永登縣看守所。
2.案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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