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13261959********,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平邑縣人,住**街道**村**號,于2020年2月13日被平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后,平邑縣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在全縣范圍內實施防控,自1月26日開始全縣村莊、社區(qū)、住宅小區(qū)等實施封閉式管理,要求除特殊情況外盡量不外出。被告人郭某某的兒子郭德福、郭德才等人每天頻繁進出平邑街道民居村,并且不滿防疫值勤人員的勸阻,在2月7日前多次與值勤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2020年2月7日晚,郭某某、郭德福、郭德才在家中飲酒后,約20時許郭德福、郭德才到該村防疫執(zhí)勤點無理滋事,將執(zhí)勤點內的取暖爐、保溫瓶等物品砸壞。平邑縣公安局接警后民警魏運國等人到現(xiàn)場進行處置,郭德福、郭德才見狀隨即離開現(xiàn)場,郭某某隨后趕到現(xiàn)場,辱罵防疫值勤人員,經多次勸阻無效,處警人員欲將其傳喚至派出所處置時,郭某某拒不配合工作,打罵處警人員,并將輔警張權黨的頸部抓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證人鄭某某、魏運國等人證言;現(xiàn)場物證照片、張權黨傷情照片;平邑縣平邑衛(wèi)生院診斷證明書、郭某某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郭某某不理解、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押于平邑縣看守所、換押證一份;
2、卷宗和證據(jù)一冊、光盤二張、證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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