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3281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住洛寧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洛寧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陽市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時許,洛陽市洛寧縣**鄉(xiāng)**村**組羅某甲與郭某某雙方因土地糾紛發(fā)生打架,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用拳頭將羅某甲鼻部打傷致骨折。經(jīng)鑒定羅某甲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2、證人黃某某、羅某乙證言。
3、被害人羅某甲陳述。
4、書證一組。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效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羈押于洛寧縣看守所。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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