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港檢公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4********,回族,大專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均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因其父親郭某甲與郭某戊糾紛一事,至被害人郭某戊位于本區(qū)**鎮(zhèn)**村**號住宅,打砸被害人郭某戊家鐵門并在其住宅門口毆打被害人郭某戊,致其肋骨骨折、頸部受傷。經法醫(yī)學鑒定,此次損傷致被害人郭某戊左側第6、7、8、9肋骨骨折,右側第6、7肋骨骨折,損傷屬于輕傷一級;此次損傷致被害人郭某戊左側顳枕部頭皮挫傷、頸后部累計6.6cm瘢痕、左肩部及左上肢累計78.5cm2擦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父親郭某甲陪同下至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同年9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屬代為預繳賠償保證金人民幣50000元至峰尾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疾病診斷證明書、工作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乙、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丁、陳某某、郭某己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郭某戊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6.辨認筆錄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場筆錄、現場草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小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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