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刑檢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白銀市白某某**工地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族自治縣**鎮(zhèn)**村**社**號,住白銀市白某某**工地宿舍。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白某某**街**KTV門口因走路與王某某發(fā)生肢體碰撞,后遭王某某責罵,郭某某持拳毆打王某某面部。后郭某某離開行至**街**超市門口時,被王某某追上二人發(fā)生撕扯,郭某某繼續(xù)持拳擊打王某某面部,致使王某某鼻部受傷。經鑒定,王某某所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門診病歷、到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白銀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晶???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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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現在白某某**工地宿舍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壹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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