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刑訴〔2019〕372號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021996********,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經(jīng)我院決定不批準批準,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在**鎮(zhèn)**村**號附近,被告人郭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因宅基地引發(fā)糾紛,在爭吵過程中陳某某被郭某某用腳踢傷。經(jīng)司法鑒定:陳某某的損失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龔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輝武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居住在家;
2、偵查卷宗貳冊、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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