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花檢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郭某某,綽號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31985********,漢族,文盲,無業(yè),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黔西縣**鎮(zhèn)**村**組,現住貴陽市**后壩**出租屋。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9年因犯盜竊罪被南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2020年4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4月2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竄至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興隆寨菜場,將被害人楊某某放在嬰兒車上的一部VIVO?S1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1658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現場辨認照片;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物價鑒定;5.勘驗、檢查筆錄:現場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江
檢察官助理:吳可嘉
(院?。?/span>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