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20〕282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漢族,群眾,身份證號碼4201111985********,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鄉(xiāng)**村**號,住武漢市洪山區(qū)**小區(qū)**棟**門**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9月1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經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0月29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武漢市洪山區(qū)**棟**單元**樓電梯口處,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3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1小塊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俗稱“冰毒”)販賣給胡某某(化名“某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經稱量、鑒定,上述毒品凈重0.41克,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管轄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微信記****;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3.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芑
檢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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