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0〕339號
被告人郭某甲,性別:**,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251982********,**族,**文化,出租車司機,戶籍在河南省虞城縣**鄉(xiāng)八里**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性別:**,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4251994********,**族,**文化,出租車司機,戶籍在河南省虞城縣**鄉(xiāng)**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時許,出租車司機被告人郭某甲拾獲被害人曹某某遺失車內的電動車鑰匙,郭某甲遂與被告人郭某乙使用上述車鑰匙一同將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本市普陀區(qū)金沙江路大渡河路13號線地鐵大渡河路站1號口附近的一輛價值人民幣2912元的電動自行車盜走并藏匿。?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郭某乙被民警抓獲,同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動投案并上繳所盜電動車,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證明2020年8月16日2時許,其停放在大渡河路13號線地鐵大渡河路站1號口附近電動自行車被盜的事實。
2.鑒定意見通知書、上海市普陀區(qū)發(fā)展改革管理事務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購車憑證、增值稅發(fā)票,證明被盜的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912元。
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涉案電動車被依法扣押。
4.監(jiān)控錄像、照片一組,證明盜竊電動自行車的經過以及被盜電動車的特征。
5.辦案說明、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6.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2020年8月16日2時許,郭某甲運營出租車時拾獲被害人電動車鑰匙,遂伙同郭某乙一起盜竊該車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三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坤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26165****、1592172****。
2.辯護人白冰瑩,聯(lián)系電話:1873708****;辯護人徐慧霞,聯(lián)系電話:1310370****。
3.?偵查卷宗二冊。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