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361號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住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鎮(zhèn)***村***號,農(nóng)民。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3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住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鎮(zhèn)***村***號,農(nóng)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榆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榆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駕車竄至榆中縣***鄉(xiāng)**村***附近,秘密盜竊被害人楊某某放置在路邊的18塊鋼模。經(jīng)認定,被盜鋼模總價值人民幣291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乙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9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郭某乙系初犯;被告人郭某乙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910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曉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現(xiàn)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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