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信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信檢一部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521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戶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邢臺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邢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的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時許,在邢臺縣**鄉(xiāng)**村西種樹的工地,被告人郭某甲和文某某因干活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文某某拿棍子打郭某甲,沒有打著,郭某甲從包內干活的刀子將文某某脖子劃傷。經邢臺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為輕傷二級。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郭某甲案發(fā)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調解協(xié)議;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鑒定及精神司法鑒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信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玉廣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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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監(jiān)視居住本村。
2.案卷材料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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