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622195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村大園**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9月16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9時許,被告人郭某甲經過佛山市南海區(qū)**村大園**號之一建筑工地時,遇到正在此看管工地的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因積怨上前辱罵郭某乙,后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拉扯期間郭某甲用力將郭某乙推到,致使郭某乙倒地腰部受傷。2019年6月5日,郭某甲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經鑒定,被害人郭某乙系受鈍性暴力作用致腰1、2、3椎體右側橫突骨折,屬于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梁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覃臻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被取保候審,現住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村大園**號,聯系電話1354368****;
2.案件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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