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洞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21983********,回族,文盲,務(wù)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qū),住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qū)**街道**號。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3月17日、2008年10月29日、2016年3月22日、2017年5月31日、2019年6月19日分別被洞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九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因盜竊于2006年6月28日、2010年8月12日、2016年10月29日、2020年7月21日分別被決定勞動教養(yǎng)兩次各一年六個月、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溫州市公安局洞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洞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撬鎖進入洞頭區(qū)**街道**路**弄**號被害人林某某的倉庫,竊得價值480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廢舊銅線2袋30余斤。
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撬鎖進入洞頭區(qū)**街道**村**巷**號被害人呂某某家中,竊得現(xiàn)金27元、價值272元的雜銅17斤、可兌獎啤酒瓶蓋22個,并將啤酒瓶蓋兌換成價值66元的雪花啤酒22瓶。
2020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推門進入洞頭區(qū)**街道**街**號被害人劉某某家中,竊得價值256元的銅線16斤。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到案前已退賠被害人呂某某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歸案經(jīng)過、照片、價格認定書、情況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林某某、呂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地點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凱
檢察官助理:王澤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溫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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