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一部刑訴〔2020〕694號
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117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武漢市新洲區(qū)**鎮(zhèn)**園**號。曾因犯搶劫罪、詐騙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又因犯詐騙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F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郭某在若干手機QQ群里發(fā)送其能幫人領養(yǎng)孩子的虛假信息,被害人張某某得知后于2020年8月25日添加了被告人郭某的QQ號和微信,被告人郭某在本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佳海工業(yè)園通過QQ聊天軟件繼續(xù)虛構其能幫助領養(yǎng)孩子的事實,取得張某某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的名義通過手機轉賬方式騙取其人民幣3000元,后被告人郭某將張某某微信拉黑后失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作案手機;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手機截圖、轉賬截圖、微信交易明細、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書證;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5.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與辯解;6.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技術手段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毅
檢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現羈押于武漢市黃陂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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