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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鄢某甲、任某某、譚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劉某甲、吳某甲、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09-26 塵埃 評論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茅檢一部刑訴〔2019〕293號

被告人鄢某甲(綽號?“鄢某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77********,漢族,初中文化,系房縣**礦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十堰市**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綽號“任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6261967********,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小區(qū)**單元**室。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05年8月4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曾因犯濫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曾因擾亂辦公秩序,于2017年1月15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譚某某綽號“譚甲”等),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7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號。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24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同日被房縣公安局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十堰市**路**號**幢**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房縣**村**號。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3年9月7日被房縣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5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鄢某乙(曾用名鄢某丁、綽號“鄢某戊”),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房縣**鄉(xiāng)**村**組。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3年7月26日被房縣公安局罰款五百元;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于2013年9月7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曾因為參賭人員提供資金,于2017年6月13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綽號“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8********,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6261968********,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房縣**鎮(zhèn)**單元**室。曾因?qū)め呑淌拢?016年8月4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被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賭博,于2017年12月28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5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戢某某(綽號“戢某戊”),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0********,漢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街道**棟**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房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村**組**號。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9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2日被房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3********,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鄉(xiāng)**村**組**號。曾因?qū)め呑淌拢?013年3月19日被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二年;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甲、綽號“曾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巷**號**棟**室。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3年6月19日刑滿釋放;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劉某甲綽號劉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626197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綽號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3********,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鄉(xiāng)**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4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6261978********,漢族,高中文化,系北京市昌平區(qū)**會所員工,住湖北省房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丙綽號“楊某己”),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組**號。曾因犯強奸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325198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房縣**鎮(zhèn)**巷**號**房。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經(jīng)指定管轄,由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鄢某甲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譚某某、鄢某乙、何某甲分別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并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以被告人譚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以被告人鄢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以被告人陶某某、陳某甲、楊某丙劉某甲、吳某甲、程某某分別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潘某某、戢某某、楊某甲、張某甲楊某乙、何某乙、曾某某分別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上述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鄢某甲通過在山西省等地承包礦山、在房縣縣城投資酒店等方式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鄢某甲在房縣城關(guān)鎮(zhèn)**小區(qū)經(jīng)營“**游戲室”(也稱“**電玩城”),為斂財大肆招攬社會閑散人員到該游戲室參賭,為拉攏賭客,鄢某甲長期為賭客提供毒品免費吸食。期間,“**游戲室”成為房縣城區(qū)一個賭博、吸毒及中壩籍人員藏污納垢的聚集地,鄢某甲從中非法牟取暴利。同時,鄢某甲通過派發(fā)工資、免費吸毒、提供賭資等方式拉攏被告人任某某、譚某某、鄢某乙、何某甲、潘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一個較為固定的違法犯罪組織。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鄢某甲長期以“簽單”形式強行入住房縣**酒店”,譚某某何某甲等人打著鄢某甲的旗號簽單入住,房縣**酒店”成為鄢某甲、譚某某、何某甲等人的生活據(jù)點及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的案發(fā)地。

被告人鄢某甲直接組織、指揮、策劃、參與了該犯罪集團實施的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是該集團中明顯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任某某、譚某某、何某甲、潘某某、鄢某乙分別多次接受鄢某甲的安排、指揮,積極參與該集團實施的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是該集團中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

被告人鄢某甲利用其個人影響、社會地位拉攏組織成員后,通過開設賭場大肆斂財,出資豢養(yǎng)鄢某乙、譚某某、何某甲、潘某某,通過容留吸毒、賭場免費“上分”、提供免費客房住宿等方式拉攏集團成員及其他成員。

被告人鄢某甲長期糾集被告人任某某、譚某某、何某甲、潘某某、鄢某乙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房縣實施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成員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幾年來,該集團通過開設賭場大肆斂財,通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集團成員任某某、潘某某仰仗該犯罪集團的勢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的犯罪活動,逞強斗狠,為害一方。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眾多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報案或報案后得不到及時公正處理,相關(guān)企業(yè)正常經(jīng)營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給房縣的政治、經(jīng)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鄢某甲為首要分子,以任某某、譚某某、何某甲、潘某某、鄢某乙為重要成員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一、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何某甲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鄢某甲在房縣城關(guān)鎮(zhèn)**小區(qū)經(jīng)營“**游戲室”,在該游戲室內(nèi)設置一臺八機位具有賭博功能的“捕魚機”,招攬參賭人員譚某某、陶某某、向某某、張某乙、張某丙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陳某乙、曾某某、何某乙杜某某、裴某某、戢某某、龍某某、喻某某、鄭某某、劉某丙、佐某某、鄧某某、湯某某、徐某某等人前來賭博,以獲取暴利。鄢某甲開設賭場期間,安排被告人鄢某乙作為賭場負責人管理賭場并主管賭場賬目,安排被告人何某甲孔某某、張某丁等人在該賭場負責收銀、上(下)分、維持秩序等,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劉某丙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勘驗、檢查筆錄;5.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在房縣經(jīng)營“**游戲室”期間,為了吸引、留住賭客以獲取更多經(jīng)濟利益,鄢某甲長期提供冰毒、麻果,容留譚某某、陶某某、向某某張某乙、張某丙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陳某乙、何某乙、杜某某、裴某某、戢某某、龍某某、喻某某、鄭某某、劉某丙、佐某某、鄧某某、湯某某、曾某某等人在該游戲室后倉庫內(nèi)以燙吸的方式吸食。其中:

1.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由李某某提供冰毒和譚某某、陶某某、向某某、劉某丙在“**游戲室”內(nèi)吸食。

2.2013年12月15日晚,由李某某提供冰毒和譚某某、裴某某、劉某丙在“**游戲室”內(nèi)吸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劉某丙、向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鄢某甲、鄢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三、敲詐勒索罪

(一)被告人鄢某甲、任某某、譚某某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5年,被害人張某戊房縣修路時向房縣**鎮(zhèn)供電所申請專用變壓器賬戶,該供電所所長蘆某某將被告人鄢某甲等人經(jīng)營的房縣**礦業(yè)有限公司閑置的專用變壓器賬戶交給張某戊使用。2016年6月,鄢某甲以張某戊擅自使用其開設的專用變壓器賬戶為由,向張某戊索要錢財未果。鄢某甲與被告人任某某、譚某某合謀敲詐錢財后,將張某戊邀約至房縣*甲酒店一房間內(nèi),使用威脅方法向其索要人民幣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蘆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戊的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鄢某甲、任某某、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告人任某某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6年2月,被害人熊某某房縣**鎮(zhèn)**村修河堤,經(jīng)村委會同意后在附近山上采石,被告人任某某得知后,以熊某某采石給其在**村承包的杉樹林造成損失為由,向其索要賠償。熊某某拒絕后,任某某就多次威脅、恐嚇熊某某,叫囂讓其無法繼續(xù)施工,最終迫使熊某某向任某某支付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熊某某銀行轉(zhuǎn)賬記錄、林某某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吳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四、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鄢某甲、何某甲、陶某某、陳某甲、楊某丙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2014年6月5日晚,被告人鄢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甲在房縣城區(qū)一夜市找到被害人張某乙,以張某乙欠錢不還為由將其強行帶至房縣**酒店”8512號房間,毆打張某乙逼其還債。當日21時許,鄢某甲將找到張某乙的消息告知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遂即趕至該酒店,毆打張某乙向其索要債務,后陶某某又邀約被告人陳某甲、楊某丙趕到該酒店,繼續(xù)毆打張某乙幫其索要債務,并將張某乙強行帶至該酒店一樓大廳,揚言讓其“游街丟丑”。直至次日3時許,張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5個多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孫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鄢某甲、何某甲、陶某某、陳某甲楊某丙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告人任某某、劉某甲、徐某某、吳某甲程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2017年10月21日19時許,被告人任某某在房縣城關(guān)**大酒店附近找到被害人周某甲,采用毆打、辱罵等方式逼迫周某甲償還債務,后周某甲報警至房縣城關(guān)派出所協(xié)商未果,任某某駕車先后強行將周某甲帶至房縣窯淮鎮(zhèn)**村、**廠等多處,多次采用毆打、恐嚇、罰跪等方式逼迫周某甲還債,直至2017年10月23日10時許,周某甲兒子周某乙報警至青峰派出所后,周某甲才被解救,時間長達39小時。期間,任某某指使被告人劉某甲代其看管周某甲,從2017年10月22日8時至13時,劉某丁遂邀約吳某甲、程某某、許某某(另案處理)將周某甲先后帶至房縣**、**啤酒廠、周某甲家等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用毆打方式向周某甲索要債務。2017年10月22日18時許,任某某駕車將周某甲帶至被告人徐某某家中,指使徐某某代其看管周某甲直至次日8時,任某某將周某甲帶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借據(jù)等書證;2.證人周某乙、宋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陳述;4.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6.被告人任某某、劉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三)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2018年8月18日16時,張某己(另案處理)以替陳某丙找被害人汪某某要賬為由,先后糾集被告人陶某某、任某丙(另案處理)、李某甲(另案處理)、劉某戊(另案處理)限制汪某某人身自由。張某己先指使陶某某駕車在房縣“**商務酒店”對面橋頭接汪某某,然后與任某丙、李某甲一起強行帶汪某某四處借錢還債,因借錢未果,張某己指使陶某某駕車先后兩次將汪某某帶往房縣**山,在**山上張某己、任某丙、李某甲、劉某戊汪某某實施毆打、辱罵,致其受傷,汪某某被迫通過電話向他人借款2000元交給張某己,才得以離開。經(jīng)鑒定:汪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收條等書證;2.證人張某己、任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4.?房縣鴻泰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7.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尋釁滋事罪

(一)鄢某甲、譚某某、潘某某楊某乙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鄢某甲邀約被告人譚某某、潘某某、楊某乙以索要債務為由前往房縣**鄉(xiāng)找被害人劉某己逞強斗狠。當日16時許,鄢某甲等人在房縣**路段攔截劉某己所乘車輛,并指使譚某某、潘某某楊某丁臂力器、匕首等兇器毆打、威脅劉某己,致使劉某己面部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己因外力致面部軟組織損傷,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

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6年1月8日上午,因被告人鄢某甲承建的房縣**至**的一段二級公路擴建項目未能驗收,遂懷疑系房縣公路局下屬建設工程公司技術(shù)員戢某甲有意刁難,鄢某甲伙同被告人譚某某在該工地上對戢某甲進行辱罵并毆打,致使戢某甲中度腦震蕩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戢某甲因外力致面部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

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任某某、潘某某、何某乙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2年,被告人鄢某甲與他人合伙經(jīng)營房縣**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yè)公司)。期間,因需用炸藥向房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交納保證金2萬元,同時因業(yè)務往來,**礦業(yè)公司拖欠**公司貨款5萬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鄢某甲在**礦業(yè)公司未結(jié)清**公司欠款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譚某某、任某某、潘某某、何某乙等人向**公司索要2萬元保證金未果,后為逞強斗狠,多次使用滋擾辦公、強鎖大門等手段,并導致該公司被迫停業(yè)一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物證;3.證人劉某庚龔某某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5.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潘某某、楊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告人潘某某、戢某某、楊某甲、張某甲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2年6月22日17時,被告人潘某某因與被害人周某丙有矛盾,糾集被告人戢某某、楊某甲、胡某某(另案處理)、張某甲駕車前往周某丙住處欲教訓周某丙,在房縣城關(guān)鎮(zhèn)中**號門前遇到周某丙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車牌號:鄂C****3)后,潘某某、戢某某、楊某甲胡某某隨即持砍刀下車瘋狂打砸周某丙的轎車,并將周某丙頸部刺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周某丙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車輛損失價值8017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某賠償了周某丙各項經(jīng)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周某丙被打砸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2.受案登記表、收條等書證;3.證人周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5.湖北省房縣鴻泰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房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被告人潘某某、戢某某、楊某甲、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三)被告人潘某某、何某乙、曾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5年7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潘某某、何某乙、曾某某在房縣**廣場閑逛時,何某乙無事生非,言語調(diào)戲被害人劉某辛女朋友戢某乙,引起劉某壬不滿,雙方發(fā)生口角,后潘某某何某乙、曾某某三人逞強耍橫,持刀毆打劉某壬,致劉某壬頭部、腰部受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就診記錄等書證;2.證人戢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辛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潘某某、何某乙、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四)被告人任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得知房縣公路局修建**路后,欲租借時任房縣窯淮鎮(zhèn)**村支書的被害人薛某某家耕地建沙場,因薛某某已將自家耕地租給房縣**局建沙場,任某某心生不滿意欲報復,遂到薛某某家中辱罵并毆打薛某某。

2016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托人將其個人物品交客運司機被害人江某某從房縣窯淮鎮(zhèn)**村帶至縣城客運站,江某某抵達縣城后未及時通知任某某到車站取物,任某某為此心生不滿,遂前往客運站無故毆打江某某夫婦,后房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民警處警并予以現(xiàn)場調(diào)解,待民警離開現(xiàn)場,任某某又驅(qū)車追趕、攔截江某某的客車,在房縣**門口路段將江某某的客車逼停,上車后又對江某某夫婦進行辱罵、威脅,致使客車滯留長達20余分鐘。

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與他人合作在窯淮鎮(zhèn)**村**組租用村民耕地經(jīng)營沙場,**村村民被害人周某戊認為任某某給的租金少,遂前往沙場找任某某正常索要租金,任某某驅(qū)趕周某戊,周某戊不肯離開,任某某遂用剩余半瓶水的礦泉水瓶擊打周某戊面部,致周某戊嘴部出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調(diào)解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薛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陳述;4.辨認筆錄;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被告人徐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15年5月5日23時許,宋某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戢某丙在房縣城關(guān)鎮(zhèn)“**KTV”因一名陪侍人員爭風吃醋,二人發(fā)生口角,與宋某某同行的被告人徐某某認為與戢某丙同行的被害人戢某丁打電話喊人過來幫忙,遂持磚塊毆打戢某丁,隨后宋某乙戢某丙也開始撕打,戢某丙隨即從其車上拿出砍刀追砍宋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擔心吃虧逃離現(xiàn)場。后宋某某認為受欺,遂糾集徐某某、余某甲、劉某癸、嚴某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實施報復,徐某某、余某甲、劉某癸、嚴某某持砍刀、鋼管趕到“**KTV”門口孫某乙橋頭處將戢某丙、戢某丁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戢某丙左手無名指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肩背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戢某丁左肘關(guān)節(jié)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長刀一把;2.房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諒解書等書證;3.證人孫某丙、張某庚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戢某丙、戢某丁的陳述;5.十堰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辨認筆錄;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六、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何某甲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何某甲等人通過脅迫章某某、威脅酒店服務員等方式,長期簽單入住房縣*甲酒店,并且拒不支付房費,造成章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3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楊某戊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何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案發(fā)后,被告人鄢某乙、陶某某、楊某丙徐某某、張某甲、楊某乙先后到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投案。

本院認為:

被告人鄢某甲長期糾集被告人任某某、譚某某、何某甲潘某某、鄢某乙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在房縣實施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鄢某甲為首要分子,以任某某、譚某某、鄢某乙、何某甲、潘某某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鄢某甲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開設賭場,參賭人員達到20人以上;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指使組織成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使用威脅方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某某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譚某某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使用威脅方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潘某某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何某甲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參與開設賭場,參賭人員達到20人以上;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使用威脅方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鄢某乙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參與開設賭場,參賭人員達到20人以上;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戢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甲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何某乙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曾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拘禁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參與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參與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鄢某甲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曾某某、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鄢某甲、譚某某、鄢某乙、何某甲、任某某、徐某某均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何某乙、曾某某、徐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漏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均應數(shù)罪并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丹

???????????????????????????????????????????賀昌瓊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鄢某甲、任某某、譚某某、鄢某乙、何某甲、潘某某、陶某某、徐某某、楊某甲何某乙、曾某某、劉某甲吳某甲、程某某均羈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陳某甲(電話:1343923****)、楊某丙(電話:1332985****)、張某甲(電話:1534269****)、戢某某(電話:1894834****)、楊某乙(電話:1877295****)均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9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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