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一部刑訴〔2020〕2592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5011982********,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qū)**路**弄**號**室,居住在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031984********,漢族,初中文化,系農民,戶籍在江西省樟樹市**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12811983********,苗族,小學文化,系農民,戶籍在湖南省洪江市**鄉(xiāng)**村**組**號,來滬暫住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苑**號**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5281990********,佤族,初中文化,系農民,戶籍在云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鄉(xiāng)**弄村委**組,來滬暫住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苑**號**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303198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鎮(zhèn)**路**號。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10112198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司法人,戶籍在上海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8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劉某某、向某某、黃某甲、魯某某、姚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同年8月25、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結伙,先后在本市閔行區(qū)**路**號**樓廠房、閔行區(qū)**路**號**樓、本市徐匯區(qū)**路**號,開設以現場“百家樂”形式的賭博場所,并雇傭被告人金某某管理碼房,負責換碼并結算賭資;被告人劉某某、魯某某拉客參賭;被告人向某某、黃某甲負責“發(fā)牌”;被告人姚某某提供其租賃的本市閔行區(qū)**路**號**樓廠房作為其中一處賭場的場地。供參賭人員程某某、江某某、高某某等人賭博,共計獲利三十余萬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劉某某、魯某某、向某某、黃某甲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魯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向某某、黃某甲未做如實供述。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金某某居住的上海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及其所使用的相關車輛;被告人向某某、黃某甲暫住的上海市閔行區(qū)**鎮(zhèn)**號劉**室進行搜查,在金某某的車輛內當場扣押POS機兩部、對講機三部、用于百家樂賭博的撲克牌23副、裝牌器2個、手機二部;在黃某甲臥室內當場扣押用于百家樂賭博的撲克牌4包、裝牌盒1個、手機一部;在向某某臥室內當場扣押用于百家樂賭博的撲克牌34副、發(fā)牌器2個、裝牌盒14個、手機一部。此外,被告人劉某某手機一部;被告人魯某某手機二部,也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告人金某某、魯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姚某某與金某某、趙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向某某、黃某甲的部分供述;證人程某某、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盧某某、邸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證實,趙某某等人結伙,雇傭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閔行區(qū)**路**號**樓廠房、閔行區(qū)**路**號北側**樓、本市徐匯區(qū)**路**號,開設以現場“百家樂”形式的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的事實,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具體地位、作用、行為。
2、證人程某某的證言及微信掃碼支付記錄;證人阮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金某某微信交易明細(AJ左耳有緣、11樓小明);證人黃某乙、阮某某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20年3月30日,程某某在本市閔行區(qū)**路**號**樓廠房內的現場“百家樂”賭場參賭輸人民幣169000元的事實,以及賭場獲利后資金去向。
3、證人江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金某某微信交易明細證實,2020年4月9日,江某某在本市閔行區(qū)**路**號**樓的現場“百家樂”賭場參賭輸人民幣25000元的事實,以及賭場獲利后資金去向。
4、證人高某某的證言及支付寶賬戶明細、微信轉賬記錄;被告人金某某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證實,2020年5月9日晚至5月10日凌晨,高某某在本市徐匯區(qū)**路**號內的現場“百家樂”賭場參賭輸人民幣179000元(事后金某某返還4000元;魯某某返還2000元)的事實,以及賭場獲利后資金去向。
5、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工作情況》、《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情況。
6、被告人向某某、黃某甲、劉某某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魯某某、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劉某某、向某某、黃某甲、魯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劉某某、向某某、黃某甲、魯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魯某某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魯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金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對魯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兆登
檢察官助理?張霜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劉某某、向某某、黃某甲、魯某某、姚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聽取律師意見書》三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