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514號
被告人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住河南省新蔡縣**鄉(xiāng)**村委**組,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新蔡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4日被新蔡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新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9時33分,被告人金某甲駕豫駛Q*****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新蔡縣開元大道錦繡花園北公路處時,與王某某駕駛兩輪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發(fā)生事故后金某甲駕車逃逸。2020年03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安排其弟金某乙到新蔡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假裝投案自首,謊稱是金某乙駕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導致新蔡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0年06月02日對該事故認定:金乙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2020年09月03日,金某甲和金某乙二人到新蔡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主動供述了金某甲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并安排由金某乙頂替投案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新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證人證言:證人金某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4.鑒定意見:河南同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豫同一司法鑒定中心【2020】臨鑒字3207號;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愛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羈押于新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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