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11985********,漢族,初中文化,武漢**房地產(chǎn)代理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路**號,現(xiàn)住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街**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韓紀國、周文晶,湖北法正聯(lián)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A*****號灰色奔馳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硚口區(qū)二環(huán)線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硚口區(qū)知音橋橋頭堡附近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32mg/100ml,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31.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刑事偵查照片、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身份信息、犯罪記錄查詢情況、機動車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機動車行駛證信息、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現(xiàn)場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喻雯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3618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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