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檢一部刑訴〔2020〕352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1082198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煙酒店,住本市**鎮(zhèn)**路**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1年6月19日被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金某某又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泰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金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金某某明知錢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讓其收購的煙酒是盜竊所得的贓物,仍先后4次在其經(jīng)營的**煙酒店內(nèi)予以收購,收贓價格共計人民幣7910元,贓物價值人民幣13468元。后被告人金某某將收購的今世緣國緣白酒1瓶飲用,并將其余煙酒全部出售,非法獲利人民幣61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泰興市公安局依法調取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錢某某、顧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泰興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相關照片;
5.泰興市公安局依法提取、調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和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鞠曉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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