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公訴刑訴〔2019〕1204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1121985********,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幢**單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庸室鈧ψ?,?jīng)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8月3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經(jīng)分管副檢察長批準,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6月8日03時30分許,在昆明市西山區(qū)**酒吧,被告人金某某與被害人羅某某因話題觀點不同發(fā)生口角,在肢體沖突過程中,被告人金某某致被害人羅某某右腕切割傷并神經(jīng)、肌腱、血管損傷,經(jīng)依法鑒定被害人羅某某傷情為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2.到案經(jīng)過;3.證人證言:證人夏某某、龍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羅某某的報案及陳述;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意見;7.筆錄證據(jù):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人像辨認筆錄及照片;8.視聽資料;9.其他證據(jù)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郭彥伲
代理檢察員:張煜煒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187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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