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刑訴〔2021〕184號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21985********,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在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10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盜竊罪
2020年7月,被告人金某甲經觀察發(fā)現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室房屋長期無人居住,遂采用冒充業(yè)主讓鎖匠開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俞某某**室住處,搬走被害人家中舊家電、衣服等生活用品。被告人金某甲又以同樣方式進入被害人張某乙**室住處,竊得被害人家中三菱空調、松下洗衣機、戴森電風扇等物品,將部分**室被盜家電搬進**室并更換門鎖,準備將**室房屋出租。經認定,上述**號**室內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4873元。
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金某甲通過他人偽造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房地產權證,冒充其本人為房屋權利人,并通過房屋中介將上述房屋以每月4000元的價格出租給葉某某,收取租金、押金共計人民幣8000元。租客葉某某入住十余天后被房屋權利人發(fā)現并報警,后被告人金某甲退還葉某某人民幣60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部分被盜物品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偽造的房地產權證已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位于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家中物品被盜的事實;被害人俞某某、葛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位于閔行區(qū)**路**弄**號**室的住處被盜以及被告人金某甲偽造該房屋產權證明將房屋出租的事實。
2.證人向某某、葉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金某甲冒充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業(yè)主將房屋出租的事實;證人金某乙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金某甲偽造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房地產權證的事實。
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金某甲冒充業(yè)主讓其更換閔行區(qū)**路**弄**號**室、402室門鎖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的《搜查證》《搜查筆錄》證實,從被告人金某甲住處查獲部分被盜物品;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被盜物品已依法扣押、發(fā)還;從被告人金某甲處扣押偽造的房地產權證。
5.《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查詢頁證實,閔行區(qū)**路**弄**號**室的真實權利人為俞某某;《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支付寶轉賬截圖等書證證實,被告人金某甲將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事實。
6.上海市閔行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盜物品的價值。
7.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七寶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金某甲的到案經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證實,被告人金某甲的前科情況。
8.被告人金某甲的歷次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80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甲偽造房地產權證用于違法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甲兼犯二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金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金某甲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數罪并罰建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清
檢察官助理張應逸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現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意見書》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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