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2108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6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浙江省寧??h**鎮(zhèn)**村**組**號。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金某某騎電瓶車至寧??h**鎮(zhèn)**村**號林某某家,推門進入室內,從二樓臥室床頭一黑色皮夾內盜得人民幣5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某退賠被害人林某某全部上述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網載人口信息等;
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桂榮
??????????????????????????檢察官助理?潘文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寧海;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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