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324號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鎮(zhèn)**社**號**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至1月3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金某甲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兩人通過微信聊天逐漸熟絡,同年6月中旬朱某某將金某甲介紹給妹妹金某乙認識。
同年6月13日,金某甲在得知被害人朱某某想辦理無息貸款后,金某甲便謊稱其在貴陽市農業(yè)銀行上班,可以幫助朱某某辦理無息貸款,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訴朱某某需要交2000元作為保證金,同日下午18時許,朱某某在平壩區(qū)**大酒店內通過微信轉賬2000元給金謀甲。
同年6月底,金某甲在得知被害人金某乙、康某某夫婦想辦理無息貸款后,金某甲便謊稱其在**市農業(yè)銀行上班,可以幫助金某乙辦理無息貸款,在取得金某乙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訴金某乙需要交2000元作為保證金,同日下午16時許,金某乙在其位于平壩區(qū)**鄉(xiāng)中寨組的家中給了金某甲現(xiàn)金2000元。
同年6月18日,朱某某因房屋拆遷事宜咨詢金某甲是否能夠找到關系幫忙,金某甲便謊稱其姐夫在貴州省委上班能夠幫忙,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金某甲告訴朱某某需要15000元請人吃飯來辦妥此事,同日下午朱某某在平壩區(qū)***酒店內將13000元的現(xiàn)金交給金某甲。
同年6月底,金某甲在得知朱某某想辦理醫(yī)師資格證,金某甲謊稱其姐夫在省委上辦能夠幫助朱某某辦理此證,同時需要2000元辦妥此事,在取得朱某某的信任后,朱某某在平壩區(qū)***酒店內將2000元現(xiàn)金交給金某甲。
同年7月,金某乙、康某某因房屋拆遷的事宜找金某甲幫忙,金某甲謊稱其姐夫在省委上班能夠幫助金某乙夫婦,但需要6000元請人吃飯以辦妥此事,在取得金某乙夫婦的信任后,同年7月2日金某乙通過微信轉賬6000元給金某甲。次日,金某甲謊稱吃飯用了6600元,隨即金某乙又將600元現(xiàn)金交給金某甲。
同年7月25日,金某甲在得知金某乙想找關系讓其女兒進入大學讀書,金某甲謊稱其有同學在安順學院招生辦,能夠幫助金某乙女兒進入安順學院讀書,在取得金某乙夫婦的信任后,康某某通過微信轉賬7400元給金某甲。
金某甲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均未幫助被害人辦理任何事情,被害人發(fā)現(xiàn)無法聯(lián)系到金某甲后報案。同年9月10日10時許,公安機關在安順市開發(fā)區(qū)水都會8105房間將金某甲抓獲。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從金某甲處扣押贓款8034元,現(xiàn)已分別發(fā)還被害人金某乙、朱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袁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金某乙、康某某、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多次騙取被害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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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婕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金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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