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寧市檢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鐘X燕,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2811967********,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普寧市流沙西街道平湖**莊**幢**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1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被告人莊X才(自報),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281964********,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大南山僑區(qū),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1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X燕、莊X才開設賭場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間,被告人鐘X燕、莊X才為牟取非法收入,在位于普寧市**街道**村柴橋門寨內的“榜祖”祠堂內,提供麻將桌、麻將牌作為賭具聚眾賭博,從中抽水漁利。在上述期間,被告人鐘X燕、莊X才共從中非法牟利約人民幣約人民幣1.2萬元。
2020年7月份開始,被告人鐘X燕為牟取非法收入,在位于普寧市**街道**村柴橋門寨內的“榜祖”祠堂隔壁其租住的出租屋內,提供麻將桌、麻將牌作為賭具作為賭具聚眾賭博,從中抽水漁利,每天大約有20多人參賭。至2020年8月7日該處被公安機關查處,被告人鐘X燕及參賭人員莊某甲、莊某乙、莊某丙、曾X周等多人被現(xiàn)場抓獲,并現(xiàn)場查獲賭具、賭資。被告人鐘X燕共從中非法牟利人民幣約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2.證人莊某甲、莊某乙、莊某丙、曾X周等多人的證言;3.被告人鐘X燕、莊X才供述及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X燕、莊X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X燕、莊X才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X燕、莊X才均有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寧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X娜
???????????????????????????????????????????????檢察官助理?黃X玲???????????????????????????????????????????????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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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四冊;
2.《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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