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武檢二部刑訴〔2020〕334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041993********,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武某某**路**號**棟**單元**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拘留期限屆滿,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在駕駛執(zhí)照超分被扣留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黑黃色寶馬牌小型轎車并搭載羅某某從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8號“K+”KTV出發(fā),經(jīng)中環(huán)路、高攀路行駛至本市武某某望江路公園路中段公交站時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攔下檢查。被查獲后,鐘某某為逃避檢查未能配合完成酒精呼氣測試。民警遂將鐘某某帶至武某某人民醫(yī)院依法提取血液樣本。經(jīng)檢測,鐘某某血液乙醇濃度為144.6毫克每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并搭載他人,被公安機關查獲后逃避檢查且血液乙醇含量達144.6毫克每100毫升。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禮政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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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328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值班律師復印件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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