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春檢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41781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及住址:廣東省陽春市**鎮(zhèn)**村委**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陽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4時52分許,被告人鐘某某飲酒后駕駛粵QC****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陽春市**街道**路**路橋底路段時,因自身駕駛摩托車操作不當,碰撞了路邊的綠化帶,造成鐘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查,鐘某某屬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陽春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鐘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鐘某某駕車時血液乙醇含量為160.4mg/100ml。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1、被告人的供述;2、勘驗筆錄;3、鑒定意見;4、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因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從寬,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春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曉東
???????????????????????????????????????????????檢察官助理: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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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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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被陽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511915****、1354268****;
2.證據(jù)目錄壹份;
3.案卷壹卷;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5.量刑建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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