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合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四川省合江縣,公民身份號碼5105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銷售人員,群眾,住合江縣**街道**小區(qū)**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8月24日被合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17時許,被告人鐘某某醉酒后駕駛牌照為川E*****的小型普通客車,從合江縣符陽街道中醫(yī)院沿建設路往陽光凱悅小區(qū)方向行駛,該行駛至建設路健翔汽修廠路段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與馮某某駕駛的牌照為渝A*****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鐘某某承擔該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1.8mg/100mL。
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云琳
檢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88416****;
2.案卷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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