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雄檢一部刑訴〔2020〕Z155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223197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廣東省南雄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址:廣東省南雄市**鎮(zhèn)**墟。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無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鐘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鐘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鐘某某駕駛贛02-8****變型拖拉機行駛至廣東省南雄市烏逕鎮(zhèn)白龍村委會橋背坑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2020年6月27日經(jīng)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韶關分所對鐘某某的血樣作乙醇定量分析,檢測出乙醇濃度為153.3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現(xiàn)場查處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國家有關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小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鐘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家住廣東省南雄市**鎮(zhèn)**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5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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