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1〕174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1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為袁某某***路**小區(qū)*棟*單元***室。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11月14被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鐘某某在袁某某***路**小區(qū)*棟*單元***室家里樓下發(fā)現(xiàn)被害人羅某停放于此一輛白色雅迪電動車未拔鑰匙,遂產(chǎn)生盜竊念頭,將這輛電動車騎走了,之后將該輛電動車藏匿至其外甥女周某某位于袁某某**小區(qū)的車庫內(nèi)。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鐘某某在袁某某西門菜市場買菜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了,公安機關將被盜電動車扣繳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0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搜查證、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物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指認、搜查等筆錄;5、鑒定意見;6、視頻資料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電動車,共計價值人民幣2401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依法應適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黎明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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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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