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會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東檢訴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61949*******,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會東縣,住會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會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9日由會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會東縣看守所。
本案由會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2月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某持續(xù)從事民族資產(chǎn)解凍類犯罪項目時間較長,其接受民族資產(chǎn)解凍類犯罪代理人的項目安排并積極參與,其以利用虛假材料麻痹群眾,許以高額經(jīng)濟回報的手段,于2019年4月30日騙取張某某人民幣1.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情況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其清單、虛假的文件材料、借條、領條、收條等物證、書證;2.證人朋某某、丁某某、文某某那個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及照片,會東縣公安局東公(網(wǎng)情)勘〔2019〕048號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在應當知道民族資產(chǎn)解凍類犯罪代理人的有關身份或者項目虛假,仍接受安排并持續(xù)積極參與該類項目六個月以上,在沒有獲得成功兌現(xiàn)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發(fā)展,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宗榮
2020年2月24日
附:
1.起訴書8份。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