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漢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漢檢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鐘某甲,曾用名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漢某某,公民身份號碼4307221988********,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桃源縣郵政局九溪郵政所原工作人員,戶籍地湖南省漢某某**街道**組**號,住湖南省桃源縣**宿舍。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7月16日被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漢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漢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3日、2020年2月5日至3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4月5日至4月19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鐘某甲虛構其單位需要攬儲的事由,通過其岳父彭某丁騙取被害人彭某丙人民幣20萬元主要用于網絡賭博。
到案后,被告人鐘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銀行轉賬記錄等;2.證人劉某某、彭某甲、鐘某乙、彭某乙、熊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彭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鐘某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漢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運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鐘某甲現羈押在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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