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檢一部刑訴〔2020〕464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71961********,畬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縣,住浙江省遂昌縣**鄉(xiāng)**村**號?,F(xiàn)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遂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遂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某祖?zhèn)鳙@得一把土銃。20世紀90年代,被告人鐘某某曾使用該土銃上山打獵,之后一直存放于其位于遂昌縣**鄉(xiāng)**村**號的家中。在禁槍政策實施后,被告人鐘某某并未將該土銃上交,后于2020年6月22日被遂昌縣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獲。經(jīng)麗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鐘某某所持有的土銃屬于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且具有殺傷力。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鐘某某被遂昌縣公安局民警傳喚歸案。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戶籍資料、鑒定事項確認書、鑒定資質、鑒定意見通知書、檢查證等;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人鮑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麗公司鑒[2020]**號鑒定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刑事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一把槍支(土銃),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偉強
檢察官助理:劉夢瑩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其中二冊為偵查卷電子卷宗)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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