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茶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鐘某甲,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91974********,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住**鎮(zhèn)**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7月2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茶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鐘某乙,曾用名無,綽號老鐘、老二,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91966********,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住**鎮(zhèn)**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7月11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茶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無,綽號冇牙齒,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41961********,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農(nóng)民,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3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茶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由茶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
本案由茶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甲、鐘某乙、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單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劉某甲找到肖某某(另案處理)、劉某丙(另案處理)說湘東鎢業(yè)公司冶煉廠內(nèi)有含銅的尾砂礦,弄出來賣點錢。肖某某、劉某丙均表示同意,并決定先到冶煉廠去查看一下。于是三人在冶煉廠查看了三個尾砂礦池內(nèi)的尾砂礦并提取樣品進行化驗。經(jīng)過化驗后,三人覺得冶煉廠一房間內(nèi)其中一個尾砂礦池子中的尾砂礦品位度較高,能賣點錢,遂商議將該池子內(nèi)的尾砂礦偷出去賣錢。在商議過程中肖某某提出拉蘇某某入伙,劉某甲與劉某丙均同意。商議好之后劉某丙與劉某甲便到茶陵縣城買好蛇皮袋(用于裝尾砂礦)和鐵鍬,肖某某通過其姨夫段某某(已死亡)找了被告人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在逃)以及另外三名男子(身份未核實)將尾砂礦裝入蛇皮袋中并搬運到車上,被告人劉某甲聯(lián)系貨車司機譚某甲拖運偷來的尾砂礦。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8時許,劉某丙駕駛他的面包車帶“酒鬼”、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男子一起到了冶煉廠,劉某丙等人到了后,譚某甲駕駛的貨車已到了現(xiàn)場。段某某將冶煉廠鐵門打開后指揮譚某甲將貨車倒進冶煉廠的空地上,然后段某某便帶著被告人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的男子一起進入裝有尾砂礦的池子邊,使用自帶的礦燈用于照明,段某某安排被告人鐘某甲將尾砂礦裝入袋中,段某某本人幫鐘某甲扶袋子,安排另外五個做事的人將裝好袋的尾砂礦搬運到車上。在裝運過程中,被告人鐘某甲、鐘某乙通過現(xiàn)場的情形及觀察,已明知劉某丙、肖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行為屬偷竊,仍繼續(xù)裝運冶煉廠內(nèi)的尾砂礦。四五個小時裝滿一車(大約10噸),譚某甲便在劉某甲、劉某丙、肖某某的陪同下將尾砂礦轉(zhuǎn)移到?jīng)O(jiān)獄附近的一空地上,并支付譚某甲運費700余元。此時在冶煉廠內(nèi)段某某想要被告人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等人將池子中剩余的尾砂礦裝袋,但遭到拒絕并發(fā)生爭吵。期間,被告人鐘某甲便講這些尾砂礦不是段某某他們的,段某某叫他們到這里是幫他偷尾砂礦,段某某聽了后沉默不語。被告人鐘某乙表示如果要他們繼續(xù)做事,段某某就要給他們加錢,段某某聽鐘某乙的話后便沒有繼續(xù)要求被告人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等人將池子內(nèi)的尾砂礦裝袋。隨后劉某丙便駕駛自己的面包車將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等人送回其居住處,并每人給300元。后肖某某將從冶煉廠盜竊來的尾砂礦以800元左右每噸的價格賣給一個郴州姓黃的老板(身份未核實),獲利9000元左右。除去開支外剩下的錢平均分成四份,被告人劉某甲、肖某某、劉某丙、蘇某某每人獲利約1500余元。
過了幾天后,劉某丙和肖某某商量,拉蘇某某入伙將湘東鎢業(yè)公司選礦廠內(nèi)的尾砂礦偷出來賣錢,于是劉某丙和肖某某便到湘東鎢業(yè)公司選礦廠內(nèi)的鐵皮廠房中查看,看到廠房內(nèi)的尾砂礦后,兩人便決定將該廠房內(nèi)的尾砂礦偷走并聯(lián)系蘇某某告知其此事。后劉某丙聯(lián)系譚某甲晚上幫其拖運尾砂礦,肖某某通過段某某聯(lián)系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男子(與在冶煉廠盜竊尾砂礦系同一批人)裝運尾砂礦。在湘東鎢業(yè)公司選礦廠內(nèi)盜竊尾砂礦當天,劉某丙駕駛自己的面包車接到段某某、被告人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男子,在車上鐘某乙、鐘某甲看到車內(nèi)尾部有蛇皮袋等工具,已明知此次仍是去幫劉某丙、肖某某他們?nèi)ネ滴采暗V,但為賺錢仍未提出異議。隨后劉某丙、段某某將鐘某乙、鐘某甲帶到湘東鎢業(yè)公司冶煉廠內(nèi)將上次已裝好袋,但沒有裝上車的尾砂礦搬運到貨車上。然后段某某與鐘某甲兩人走小路到湘東鎢業(yè)公司選礦廠后面,通過爬窗戶進入廠房內(nèi)。鐘某乙、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的男子坐車到了選礦廠正門,肖某某、劉某丙與鐘某乙、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的男子合力將電動門用蠻力推開讓貨車進入選礦廠。到達廠房不銹鋼門前時,肖某某指揮三名做事男子中的一人,讓其從不銹鋼門邊上的窗戶爬進去,從里面將不銹鋼門打開。打開門后,譚某甲駕駛貨車進入廠房,并在廠房內(nèi)調(diào)頭。待人員到齊后,段某某安排鐘某甲將尾砂礦裝入袋中,段某某本人幫鐘某甲扶袋子,安排另外五個做事的人將裝好袋的尾砂礦搬運到車上。大約到了晚上22時許裝滿了一車,譚某甲將尾砂礦轉(zhuǎn)移到之前洣江茶廠的位置。段某某見時間還早,就提出讓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以及另外三名做事男子繼續(xù)裝一車,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等人就提出繼續(xù)做事要加錢,段某某聽后同意了。在等待貨車回來的過程中,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三人邊休息邊聊天,鐘某乙稱段某某叫他們在這里是幫他偷尾砂礦,做完今天就不做了,鐘某甲、鐘某丙二人均表示同意。譚某甲駕駛貨車返回后,段某某、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等人繼續(xù)裝運尾砂礦,到了第二天凌晨4時許,被告人鐘某乙等人裝滿了半貨車尾砂礦便提出做事累了,不想繼續(xù)做了,需要休息。譚某甲遂駕駛貨車將尾砂礦轉(zhuǎn)移到?jīng)鑿S處。劉某丙則駕駛面包車將段某某、鐘某乙等做事人員送回居住處并每人給了600元現(xiàn)金。在鐘某乙、鐘某甲、鐘某丙三人打算返回桂東時,段某某到鐘某乙等人居住處和鐘某乙等人將不要將此事(兩次在漢背盜竊尾砂礦的事情)告訴其他人。此次肖某某、劉某丙、段某某、鐘某乙等人在選礦廠盜竊了15噸左右的尾砂礦,肖某某將此批尾砂礦以800元左右每噸的價格出售給之前的郴州姓黃的老板,賣的了12000元左右櫥購買蛇皮袋、運費等開支,劉某丙、肖某某、蘇某某三人每人分得2000余元。后肖某某駕駛車輛帶劉某丙在茶陵縣犀城廣場處找到蘇某某,將兩次盜竊湘東鎢業(yè)公司尾砂礦的獲利湊成整數(shù)5000元錢分給蘇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1)接報案登記表、(2)立案決定書、(3)到案經(jīng)過、(4)涉案人員戶籍資料、(5)譚某甲戶籍資料(6)茶陵縣湘東鎢業(yè)有限公司守護組錄取結果公示表、(7)社會危險性說明書、(8)退贓筆錄、(9)收條;2、證人譚某甲、蘇某某、劉某乙、朱某某、譚某乙的證言;3、被害單位原湘東鎢業(yè)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成某某的陳述;4、同案人肖某某、劉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劉某甲、鐘某甲、鐘某乙的供述與辯解;6、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頻光盤18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鐘某甲、鐘某乙、劉某甲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量刑情節(jié)、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分別在值班律師譚浩卿、陳文發(fā)的見證下當場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鐘某甲、鐘某乙兩次明知去盜竊而參與單位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鐘某甲、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從犯、且有坦白等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甲系主犯,且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積極退回全部贓款,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鐘某甲、鐘某乙、劉某甲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茶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偉
檢察官助理:龍聰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鐘某甲被羈押于茶陵縣看守所,電話:1351735****;被告人鐘某乙被羈押于茶陵縣看守所,電話:1737366****;被告人劉某甲被取保候?qū)徳诩?,住址:茶陵縣**鎮(zhèn)**村**號,電話:183902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光盤拾捌張;
3.劉某甲在檢察機關退贓款7000元,隨案移送;
4.證人譚某甲、蘇某某、劉某乙、朱某某、譚某乙;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7.起訴書副本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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