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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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1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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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鐘某甲,曾用名鐘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于貴州省納雍縣,公民身份號碼5224261986********,漢族,初中肄業(yè),自由職業(yè),無固定住處(戶籍在貴州省納雍縣**鄉(xiāng)**村**組)。曾因故意損壞他人財物,于2009年5月13日被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甲于2020年9月19日2時23分許,醉酒后駕駛牌號為浙DY****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無錫市梁某某縣前街高墩橋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mg/100ml。
被告人鐘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偵查機關(guān)出具、調(diào)取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人口查詢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及行駛證復(fù)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車輛行駛軌跡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鐘某甲的供述;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偵查機關(guān)制作的機動車駕駛?cè)撕魵饩凭繖z測筆錄、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記錄單;
6.偵查機關(guān)制作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延山
檢察官助理:李豪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鐘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span>貴州省納雍縣**鄉(xiāng)**村**組,聯(lián)系方式:1506178****。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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