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瓊檢一分一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4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出生地、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萬寧市**鎮(zhèn)**居民委員會**隊**號,住該隊。因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萬寧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同年9月4日被萬寧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紀紅,海南省眾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萬寧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于2019年11月1日以被告人鐘某甲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同年11月21日轉(zhuǎn)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fù)雜,本院于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被告人鐘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鐘某甲在距離萬寧市**鎮(zhèn)**居民委員會**隊500米處一橡膠林內(nèi)放牛時,捕獲一條眼鏡蛇,隨后帶回家中用準(zhǔn)備食用。同月25日,鐘某甲在萬寧市**鎮(zhèn)**居民委員會**隊橡膠林,向兩名陌生少年購買3只鳥(死體),帶回家準(zhǔn)備食用。經(jīng)鑒定,涉案的眼鏡蛇為舟山眼鏡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3只鳥(死體)為鷹科(隼科)動物,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鐘某甲主動到萬寧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舟山眼睛蛇、3只鳥(死體)等(照片)。
2.書證:人口信息表等;
3.證人證言:證人鐘某乙、盤某某、卓某某、羅某某、宋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物證鑒定書;
6.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甲非法捕獵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鐘某甲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當(dāng)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褚福欣
檢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萬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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