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身份證號碼341125197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定遠縣***大道**村(戶籍地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定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定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4時許,錢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MZ6***小型轎車,沿定遠縣**鎮(zhèn)***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大道路口時,與徐某駕駛的停車等候信號燈的車牌號為蘇EP9***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蘇EP9***小型轎車乘員徐某甲輕微受傷。被告人錢某某負事故全部責(zé)任。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錢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142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錢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交通事故未賠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錢某甲、徐某證言;
3.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汪玲
2020年5月15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錢某某現(xiàn)在定遠縣***大道**村住所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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