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1〕52號
被告人錢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11982********,哈尼族,文盲,云南省綠春縣人,農民,戶籍地:綠春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個舊市**村。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錢某甲伙同他人竄至個舊市**公司內實施盜竊,共計竊得6袋“錫硬頭”(錫原料經過熔煉后的半成品),銷贓后被告人錢某甲分得贓款人民幣2700元。
202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錢某甲伙同他人竄至個舊市**公司內再次實施盜竊,后其在該公司內搬運所竊得的12袋“錫硬頭”(價值人民幣23216元)過程中,被保衛(wèi)科人員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陳述;
3.?價格認定結論書;?
4.?證人錢某乙、楊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證言;
5.?被告人錢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扣押、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錢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甲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普頌揚
檢察官助理:許翀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錢某甲現(xiàn)羈押于個舊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二冊、光盤二張、《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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