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383號
被告人閆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8291995********,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濟寧市嘉祥縣**鎮(zhèn)**村人,現(xiàn)住山東省安丘市**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復雜,經(jīng)本院檢察長批準,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閆某醉酒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魯******號小型轎車沿安丘市**路由西往東行駛,行駛至安丘市**路幸福里小區(qū)處時,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閆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2.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閆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證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酌情從輕情節(jié),建以對被告人閆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閆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