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2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縣,住通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通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閆某某酒后駕駛青******號小型普通汽車,由通江縣諾江鎮(zhèn)箭口河安置房往千佛村方向行駛,21時許,該車行至諾江鎮(zhèn)千佛村2社氣象局路段時與停放在道路兩側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民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閆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遂帶其到通江縣新區(qū)醫(yī)院抽取血樣待檢,經(jīng)巴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在當晚提取的閆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63mg/100ml。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3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拘役3個月15天,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通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電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380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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