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曲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4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鄉(xiāng),住曲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曲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在其居住地候審。
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5時09分許,被告人閆某某酒后駕駛冀******號小型轎車,沿曲陽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東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曲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對被告人閆某某的血液進行檢驗,其酒精含量為30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龐會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閆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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