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未檢刑訴〔2020〕081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4811982********,漢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未央?yún)^(qū)務工,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興平市**鎮(zhèn)**村**組**號,暫住本市未央?yún)^(qū)**村**組。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閆某某和被害人張某某因打麻將認識,后被告人常在被害人位于本市未央?yún)^(qū)團結村四組“榮兒”住宿點打麻將。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閆某某又在上述地點打牌。約10時許,被告人因輸錢后和被害人發(fā)生口角隨即雙方廝打,廝打期間被告人腳踢張面部,致被害人鼻子流血受傷,后被人勸開。被害人當天報案。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閆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指認、辨認等筆錄。5、司法鑒定意見書。6、戶籍證明。7、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法律觀念淡薄,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認罪認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守武
2020年2月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未央?yún)^(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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