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9261986********,東鄉(xiāng)族,文盲,無業(yè),住甘肅省東鄉(xiāng)族自治縣**鎮(zhèn)**村**社**號,2009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10月9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1000元;2016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1000元,2017年10月10日刑滿釋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9日退回補充偵查,同年7月2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在蘭州市城關區(qū)上溝**號**室,向梁某某、陳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約7克。
2、2019年2月20日14時40分許,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在蘭州市城關區(qū)上溝**號**室,向梁某某、陳某某販賣毒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身上查獲其欲向梁某某、陳某某販賣的海洛因4.7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機照片、毒品稱量照片、被告人指認販毒現(xiàn)場照片;2、書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微信聊天、轉賬截圖、手機通話記錄、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陳某某、馮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毒品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筆錄、證人、被告人辨認筆錄、被告人指認販毒現(xiàn)場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閔一四么二力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販賣毒品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玉玲
書記員:解 敏
2019年7月31日
附:1、案卷四宗;起訴書八份。
2、被告人現(xiàn)押蘭州市第三看守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