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涇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涇檢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涇縣,身份證號碼3425291966********,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涇縣**鎮(zhèn)政府黨委副書記,涇縣**森林派出所所長,鎮(zhèn)人大代表,住安徽涇縣**鎮(zhèn)**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涇縣**鎮(zhèn)**路**號**幢**室。被告人閻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涇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涇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閻某某在涇縣**鎮(zhèn)**村開展工作,晚飯期間在涇縣**街道喝了酒,結束后由**鎮(zhèn)**村委會干部章某某駕駛皖B*****的“凱迪拉克”牌白色小型轎車帶閻某某回涇縣城,章某某在**小區(qū)下車回家。之后閻某某一人駕駛該車,于20時58分行駛至涇縣青弋江北路路段,被民警當場查獲。后被帶至涇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涇川中隊,民警遂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但被告人閻某某不予配合。當晚21時50分,被告人閻某某第一次接受檢測,測得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67mg/100ml,但其拒絕簽字,直到2019年9月21日凌晨09分時才接受第二次檢測,測得其體內(nèi)的酒精含量為120mg/100ml,其才簽字。民警隨后將被告人閻某某帶至涇縣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兩份。2019年9月23日,經(jīng)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驗,所提取的被告人閻某某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8mg/100ml。
被告人閻某某到案后基本上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人口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單、涇川中隊情況說明、查獲經(jīng)過、醉酒狀態(tài)報告等書證;
2.證人章某某、夏某某、張某某、潘某某、仇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
5.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制作的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查記錄、現(xiàn)場筆錄;
6.被告人閻某某醉酒駕駛被查獲時現(xiàn)場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閻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后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辦案,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宗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閻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居所;
2.刑事偵查卷宗材料和證據(jù)1冊54頁;
3.檢察卷宗材料和證據(jù)1冊40頁附視頻光盤5張;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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