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新檢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闞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29261992********,漢族,初中文化,**電子有限公司員工,暫住無錫市新吳區(qū)**花園**區(qū)**號**室(戶籍在山東省巨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被告人闞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闞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闞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闞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闞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闞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闞某某在無錫市新吳區(qū)**路**號**電子(無錫)有限公司電解車間工作時,因工作分配問題與同事王某某發(fā)生矛盾,期間,被告人闞某某用拳頭擊打王某某臉部,致使王某某鼻骨、鼻中隔骨折。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同日,被告人闞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闞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一萬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接受證據清單、病歷、CT診斷報告單、刑事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闞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
6.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闞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闞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珣玗
檢察官助理:祝潔瓊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闞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山東省巨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被害人要求賠償人民幣39994.64元;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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