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檢一部刑訴〔2021〕Z12號
被告人陽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31968********,漢族,文盲,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岳池縣**鎮(zhèn)**村**組**號,住岳池縣**路**段**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岳池縣公安局抓獲,2020年11月26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岳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陽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8時許,岳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楊某某帶領輔警陳某某、張某某等人在岳池縣朝陽街道翔鳳大道“榮新悅城”處開展道路交通執(zhí)法工作。當日8時20分許,吉某某騎電瓶車搭乘其妻子陽某某逆向行駛,陳某某、張某某上前制止并告知將對其進行處罰時,陽某某、吉某某拒不配合執(zhí)行處罰,陽某某對陳某某進行推攘,吉某某趁機騎車離開現場,陽某某亦欲逃走,陳某某予以阻止,陽某某便對陳某某進行推攘,并用手打陳某某一耳光,隨后自行倒地耍潑,后楊某某趕至后向陽某某出示警官證后,陽某某又用腳踢楊某某腿部,后陽某某被趕來的公安干警強制帶離現場接受調查。案發(fā)后,陽某某取得了陳某某、楊某某的諒解。經岳池縣人民醫(yī)院診斷,陳某某左側臉部軟組織挫傷,楊某某右側大腿軟組織挫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檢查等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陽某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學勤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陽某某現已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78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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