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望檢公訴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9271993********,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什縣,住烏什縣**鎮(zhèn)**路**巷**號,務農(nóng)。2014年3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望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經(jīng)望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當日被望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望都縣看守所。
被告人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9221994********,維吾爾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什縣,住烏什縣**鎮(zhèn)**路**巷**號,務農(nóng)。2017年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望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經(jīng)望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望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阿某某等人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阿某某伙同帕某某乘坐張某某(另案處理)駕駛的白色豐田牌轎車(車牌:冀F*****)多次到望都縣**超市、**樓扒竊手機。
一、2020年1月1日上午12時許,被告人阿某某伙同帕某某在**超市北門口盜竊許某某華為榮耀V10型手機一部,于2018年年底花3000余元購買;盜竊陳某某進蘋果8型(內(nèi)存256G)手機一部,于2019年6月份在網(wǎng)上花2000元購買的二手手機。
二、2020年1月4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阿某某伙同帕某某在**超市北門口盜竊王某甲VIVOX21型手機一部,于2019年夏天花3000元購買。
三、2020年1月8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阿某某伙同帕某某在望都縣**超市正北門門口盜竊王某乙蘋果6型手機一部,于2016年花5000余元購買;后二人到望都縣**超市,在**超市南門門口盜竊楊某某華為P20型手機一部,價值12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阿某某、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帕某某在公共場所多次扒竊,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望都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員:吳光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4月28日
附:
????1.兩被告人現(xiàn)分別羈押于望都縣看守所、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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