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某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沙檢二部刑訴〔2020〕197號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01051980********,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中灣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09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02時49分許,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駕駛新******號小型轎車,沿天山區(qū)南灣街由西向東行駛時,被我局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檢測,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1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血液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告知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過;
2.?鑒定意見:【2020】法毒鑒字第AJ06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和有關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阿不都休庫·斯迪克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沙某巴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玉靜
書記員:古再麗努爾?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四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