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吉市院一部刑訴〔2020〕530號
被告人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301********6818,維吾爾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市,住該兵團**農(nóng)場**連**棟**號,無業(y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阿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時40分許,阿某某酒后駕駛新A*****號小型轎車,在昌吉市軍戶新民路段行駛時,與路邊??康能囂枮樾翨*****號的小型轎車追尾,發(fā)生事故,阿某某繼續(xù)駕駛車輛往東行駛約100米處時,又與路邊交通標志牌相撞,致兩車受損。經(jīng)鑒定,阿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57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阿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阿某某于當日被當?shù)嘏沙鏊蛋嗝窬楂@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賠償對方車主的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阿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阿某某已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阿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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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蘇力堂
檢察官助理:王義領(lǐng)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14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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