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市檢刑訴〔2020〕170號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011988********,彝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磨盤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西昌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阿某甲與馬某某、阿某乙(后二人已判刑)共謀到本市佑君鎮(zhèn)實施盜竊。次日凌晨0時許,三人行至被害人陶某某的**手機門市時,阿某甲提議對該門市實施盜竊,阿某乙和馬某某在外面望風,阿某甲將門撬開后進入門市內(nèi)實施盜竊,盜得12部手機后三人逃離現(xiàn)場。三人每人分得4部手機。經(jīng)鑒定,被盜12部手機價值人民幣1016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阿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麗萍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9118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8份,主要證據(jù)目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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