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211991********,布依族,小學文化,打工,家住貴州省**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211981********,布依族,文盲,打工,家住貴州省**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退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長辦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21時許,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鐮刀、美工刀等工具,駕駛車輛(貴B?V****,下同)竄至經(jīng)事先偵查的本市**鎮(zhèn)海邊一處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被害人潘某某電纜線約130米。后被告人陸某某將剝皮的200多斤電纜銅線(經(jīng)認定,價值人民幣4070元)以19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鎮(zhèn)**村的谷某某(另案處理,已取保候?qū)彛峦?,獲利人民幣4200元。
2、2019年9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鐮刀、美工刀等工具,駕駛車輛(貴B?V****)竄至經(jīng)事先偵查的本市**鎮(zhèn)**大橋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盜竊被害人宋某某的電纜線99米(經(jīng)認定,價值人民幣14553元)。后被告人陸某某將剝皮的130多斤電纜銅線以19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鎮(zhèn)**村的谷某某,獲利人民幣2530元。
3、2019年9月6日22時許,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鐮刀、美工刀等工具,駕駛車輛(貴B?V****)竄至經(jīng)事先偵查的本市**鎮(zhèn)工業(yè)城附近一處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被害人吳某某的電纜線約70米。后被告人陸某某將剝皮的140多斤電纜銅線(經(jīng)認定,價值人民幣2849元)以19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鎮(zhèn)**村的谷某某,獲利人民幣2700元。
4、2019年9月9日20時許,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鐮刀、美工刀等工具,駕駛車輛(貴B?V****)竄至經(jīng)事先偵查的本市**輪渡碼頭附近一處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被害人呂某某的電纜線約250米。后被告人陸某某將剝皮的140多斤電纜銅線(經(jīng)認定,價值人民幣2849元)以19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鎮(zhèn)**村的谷某某,獲利人民幣2800多元。
5、2019年9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陸某某伙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鐮刀、美工刀等工具,駕駛車輛(貴B?V****)竄至經(jīng)事先偵查的本市**鎮(zhèn)工業(yè)城附近一處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被害人楊某某的電纜線50多米(經(jīng)認定,價值人民幣992元)。后被告人陸某某將剝皮的七、八斤電纜銅線以19元一斤的價格賣給**鎮(zhèn)**村的谷某某,獲利人民幣140元。
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共同揮霍了上述贓款。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在貴州省六盤水市**區(qū)**街**商務賓館被公安民警抓獲,并被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信息、全國常住人口詳情、全國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聯(lián)系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價格認定標的明細表、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關于電纜線估價的情況說明、照片、視頻資料集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說明、證明;???????????????
2.證人江某某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楊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吳某某、呂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刑事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
6.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汾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羅某某現(xiàn)羈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3張(其中2張在卷外)、?鑒定意見通知書3份、詢問通知書1份、楊某某詢問筆錄1份、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2份、價格認定標的明細表2份、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3份(269號、24號、42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1份、吳凱詢問筆錄1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隨案移送的斷線鉗一把、鐮刀一把、美工刀一把、車輛(貴B?V****、白色)一輛暫存在新城派出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